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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2:00:22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88页(506字)

关于我国税制模式的一种主张。

其理由是:(1)克思主义经典着作有关资本主义税制发展的论述,即:直接税——间接税——直接税的演变规律,同样适用于我国,即我国税制也应遵循这个规律进行改革;(2)所得税是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主体税种;(3)所得税对社会所有成员征收,具有征税的普遍性;(4)所得税的征收原则是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无所得的不征,按照负担能力征收,符合“合理负担”的税收原则;(5)所得税与商品价格没有直接联系,对于商品经济的发展没有任何阻碍。而流转税则与商品价格有着密切的联系,它适用于商品经济不够发展阶段,而不适用于商品经济高度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它会给商品经济的发展带来消极破坏作用和障碍;(6)所得税适应现阶段我国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多种经济形式并存和对外开放的需要,有利于吸引外资,解决收入课税的抵免等问题;(7)由于所得税的累进税率制具有“内在稳定器”的自动调节作用,有利于发挥税收的宏观经济调控作用。(8)所得税也有利于发挥税收的微观调节作用,如西方国家所得税制中新实行的“加速折旧”、“投资抵免”、“资源折耗扣除”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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