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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2:00:17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88页(570字)

关于我国税制模式的一种主张。

其理由是:(1)从流转税组织的税收收入在全部收入中所占的比重看,在新的税制中,按商品流转额课征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在各税总收入中占60%左右,而按所得额征收的各种所得收入占各税总收入的35%左右,按国际惯例,哪类税收在税收总额中的比重最大,哪类税收便是主体税种。所以我国仍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2)这是由我国现有生产力水平和国民收入所决定的。由于按流转额征税征收范围广,使税收具有广阔的税源,可以充分发挥流转税保证财政收入稳定增长,调节经济和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的作用。

(3)从客观来说,目前我国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条件尚未成熟。目前我国所得课税的范围和税基均较窄,企业的经济效益不高,税收征管力量和财务管理水平也较低,不宜实行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流转税已被人们所熟悉和习惯,且在征管方面已积累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经验,因此应继续推行和完善流转税。(4)从国外情况看,现在只有美国、日本少数国家以所得税为主体,而且是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从我国目前经济发展和个人收入水平来看,也不符合我国国情。(5)近几年,一些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国家,由于高额所得税所形成的投资率下降和政治上的不安定,不得不进行税制改革,相继降低所得税,出现增大间接税,缩小直接税等税收新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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