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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利合一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2:01:22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92页(484字)

也称“以利代税。”指取消对我国国营企业征税,把国营企业向国家上缴税收与上缴利润合并在一起,用利润上缴一种形式上缴企业纯收入的办法。1959年,在“非税论”思想影响下,认为在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基本完成以后,过去在税收上常考虑的公私关系已不再存在。

国营企业税收和利润分别征收和提交的办法已无必要。主张实行税利合一,进一步简化企业向国家的交纳手续。为此,财政部决定:在武汉、宝、石家庄、南京、成都、开封、锦州七个城市进行税利合一的试点。其办法是,把国营企业原来交纳的工商统一税,地方各税和工商税附加,同他们原来应当上交的利润合并在一起,由企业按照规定的期限统一交纳,定名为“企业上缴收入”,原来国营企业的各种税收和利润,即不再分别交纳。

试点结果表明存在很多问题:(1)物价方面,出现企业自行降价提价、产品不好作价以及工商争利等问题。(2)经济核算方面,出现掩盖矛盾,放松管理、乱列开支、乱摊成本等问题。(3)财政收入方面,出现编制交款计划偏低,拖欠严重,留成增加等问题。因此不久就停止了试点工作,恢复了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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