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税收大辞典

1958年税制改革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2:01:10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91页(653字)

从1958年起我国开始执行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二个五年计划,本着“基本上在原税负的基础上简化税制”的方针,对工商税制又进行了一次改革。

主要内容有:将工商企业原交纳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在工业环节和商业零售环节各征一次。同时将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改为一个独立的税种,称为工商所得税。

之后,1959年停征了利息所得税;1962年开征了集市交易税;1963年调整了工商所得税负担,改进了征收办法;1966年停征了文化娱乐税。

经过上述改革,我国工商税收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盐税、关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集市交易税等九种。

这次税制改革,由于在指导思想上过份强调合并税种,简化税制,虽然保证了税收收入,简化了征收手续,但削弱了税收经济杠杆作用。在改革工商税制的同时,1958年还改革了农业税制。

建国初期,由于新老解放区的情况不同,采用的农业税制度也不同。老解放区沿用解放战争时期各解放区制定的比例税制,而新解放区实行的是全额累进税制。

1956年农业合作化以后,不论原老解放区还是新解放区,个体经济已走上合作化道路,富农经济已经消灭,继续实行两种农业税制已无必要。

为了适应这种新的情况,1958年6月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分地区的比例税制。农业税制的这次重大改革,对于巩固和发展农业集体经济,鼓励增产,正确处理国家与农民在收入分配中的关系,巩固工农联盟,起着重要的作用。

上一篇:1953年税制修正 下一篇:税收大辞典目录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