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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利改税试点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2:01:46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92页(617字)

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路线指引下,根据经济形势的需要和1979年全国税务会议的要求,对一些国营企业实行了“独立核算,国家征税,自负盈亏”即企业向国家上交利润改为交纳税金的试点。

大体上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79年起,在湖北光化县、广西柳州市、上海市和四川省的部分国营企业中进行利改税的试点;第二阶段从1980年第四季度起,在全国18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400多户国营企业中,扩大“利改税”试点。到1981年底全国已在18个省、市、自治区的456个国营工交企业中进行了试点,试行以所得税为主要税种,国家通过征收50%左右的所得税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

征收所得税后的利润,在分配上大体有三种做法:一是税后利润基本上都留给企业,由企业自行安排使用,有的由地方主管部门适当集中一部分。二是国家用调节税、资金占用费或资金分红等形式,再提取企业一部分利润,其余留给企业自行安排。

三是保留利润留成的形式,国家征收所得税和资金占用费后的利润,扣除应当留给企业的生产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以及归还银行贷款的基数,然后以剩余的利润与销售收入或实现利润挂钩,换算一个比例,用收入调节税的办法全部收上来。所得税税率有的是统一税率,有的是按户定率,一户一率。

总的来说,各地利改税试点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较好地处理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的利益关系,为全面推行利改税及工商税制全面改革打下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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