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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利分流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2:02:57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96页(673字)

指国营企业实现的纯收入,采取税收和利润两种形式向国家上缴,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又凭借财产所有者权力参与国营企业的盈利分配。

实行税利分流的国营企业利润分配制度,是在正确认识国有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两权分离,国家在国营企业利润分配中的两重身份,以及税收和利润两种分配形式的不同功能和作用基础上提出的。由于政治权力代表者和资产所有者的活动领域和行为方式不同,体现各自权力、职能的经济范畴和表现形式也不同,这就决定了国营企业的盈利分配应当分为两个基本层次:第一个层次,国家以政治权力代表者的身份参与企业盈利的分配。这是根据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进行的,是一种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分配。第二个层次,国家以生产资料所有者的身份参与国营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即保留利润上交形式,但把利润分配的范围缩小到缴纳所得税以后。

由于我国目前的国营企业自主经营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所以,国家凭借资产所有权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的形式也可以是灵活多样的。比如,对于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国营企业,可以实行各种利润上缴包干办法(如定额包干上缴、递增包干上缴等),也可以实行按比例分成的办法;对于实行租赁经营的企业,可以实行上缴租金或租赁费的办法;对于实行股份经营的企业,可以采取分配股息和红利的办法。

税利分流是在坚持利改税改革方向的基础上,完善国营企业财务分配制度的一个基本途径,通过税利分流后,可以更好地贯彻“两权分离”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全民所有制内部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促进深化企业改革,加强税制建设,促进我国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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