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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洛克的赋税论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2:09:01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110页(588字)

英国“光荣革命”时期的思想家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年)在《政府论》、《论降低利息和提高货币价值的后果》等着作中阐述的赋税理论。

1690年,洛克在其《政府论》一书中论述了近代的所有权理论,考察了作为财富源泉的劳动价值和国家征税权与国民财产权的关系,说明了国家征税的根据是保护私有财产,明确了议会赋税赞助权与市民的纳税道德。在1692年发表的《论降低利息和提高货币价值的后果》一书中,他认为,赋税的根据是因为人民建立政府,政府的主要职能在于保护私有财产,政府没有巨大的经费就不能维持,凡享受保护的人都应该从他的产业中支出他的一份来维持政府。

洛克所持赋税就是为保护人民财产安全向政府缴纳的代价这种赋税交换说或赋税利益说的观点,指出赋税一般性的原则是只能站在议会赞助权的立场上,按照法律规定的赋税条例行使课税权。洛克赋税理论的中心问题是地租、商品税,即直接税与间接税问题。他认为,在以土地为主要资源的国家里,不论捐税是如何安排的,也不论它是直接从什么人手里拿出来的,它的大部分终于会落在土地上面。地租是直接的,国内消费税是向全体阶级课征的,它使被课税的商品价格上涨,最终赋税大部分归地主负担。

他这种对土地直接征税和对商品间接征税的赋税转嫁论,虽然是站在地主阶级的立场,但亦具有自由主义财政理论萌芽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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