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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泰因的赋税论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2:13:16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123页(526字)

19世纪后半叶德国财政学家史泰因在其《财政学序说》(1860年)等着作中阐述的赋税理论。

主要可概括为“国家经济有机循环论和赋税再生产学说。认为国家财政在行政方面的职能为:第一,对国家生活予以节度;第二,维持国家生活的秩序;第三,由其本身“再生产”自行消费的经济力。他从第三种职能中提出了国家经费开支的生产性和赋税再生产学说。认为,国家为共同欲望负起课征税收和管理税收的责任,赋税额应和国家向人民所提供的物质资料与服务相等。

赋税不得阻碍个别资本的形成,由各自资本形成的担负赋税的经济力量就是国家财富。国家所有的人们应提供赋税,国家则应对所有的人们提供物质资料与服务造成有机的循环。史泰因以赋税的普遍平等为前提,从赋税的再生产说提出以经济原则、财政原则、国家经济原则作为赋税原则。经济原则指必须以资本产生的所得作为赋税来源,不得侵蚀资本自身,不得课征重税妨碍资本形成;财政原则指赋税不得超过国家现实的总需求,税务行政应尽量减少征税费用,国库收纳的税金(货币资本)在作为经费支出以前应有效地运用;国家经济原则指“负税力产生赋税,赋税产生行政;行政再产生负税力”,由此可能产生国家经济的有机循环和赋税的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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