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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格纳的赋税论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2:13:36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124页(1252字)

19世纪下半叶德国讲坛社会主义的代表人物阿道夫·瓦格纳(Adolf Heinrich Gotthilf Wagner,1835—1917)在《财政学》(1872年)等着作中阐述的赋税论。

瓦格纳提出了“社会政策的赋税”这一名词。他认为“从财政的意义来看,赋税是作为对公共团体事务设施的一般报偿,根据一般的原则与标准,按公共团体单方所规定的方法,对另一方所规定的税额,公共团体为要满足其财政上的需要,以其主权为基础,强制地向个人征收赋课物。从社会政策的意义上来看,赋税是在满足财政需要的同时,或者说不论财政有无必要,以纠正国民所得的分配和国民财产的分配,调整个人所得和以财产的消费为目的而征收的赋课物。

”(转引自《欧美财政思想史》,第305页)他认为赋税是历史发展的产物,而今成为现代各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源泉。

“关于赋税,第一是有纯财政的目的,第二则应当树立社会政策的目的。所谓社会政策的目的,就是以调节在自由交易之下所产生的分配不平等为目的。

赋税不但要干涉国民的所得及财产的分配,而且要积极干涉国民的生产和消费。”瓦格纳通过赋税把社会政策引入资本主义的生产及分配关系,以其社会政策的赋税论为基础,提出了九条税收原则,即:(1)财政政策原则:甲,课税的充足性,乙,课税的可能性;(2)国民经济原则:丙,正确税源的选择,丁,税种的选择;(3)社会正义原则:戊,课税的普遍性,己,课税的均等性;(4)税务行政原则:庚,确实,辛,便利,申,最小课税费用。根据“社会政策的赋税”,他认为赋税的普遍原则和实行最低生活费的免税之间并没有矛盾;在赋税的平等负担这一原则上应侧重累进税率,对财产所得课税比对勤劳所得课税重,对偶然所得和不劳所得,应当格外重课,对于间接税中间的生活必需品课税,由于它是累退的负担,违反社会政策的本意,因而应当废除。

瓦格纳在赋税理论上的贡献,最有价值的部分是关于赋税的“负担能力”问题。

他们理想的境地是纯财政的目的和社会政策的目的的一致起来。他认为首先应将适应于纯财政目的而课税和适应于社会政策目的而课税加以区别,最后使纯财政目的的课税结果和社会政策目的的课税结果相一致。

他将社会政策的原则看成是最高的原则。但他在重视社会政策的原则之前,又对从纯财政目的出发的“负担能力说”作了研究,认为人们在经济上的负担能力,表现于所得方面和消费方面。

在所得方面,由于所得的性质不同,可分为纯劳动所得和纯工资所得及两者混合的所得三种。

在课税时应考虑:(1)经济上的负担能力;(2)其增减是累进的或累退的;(3)应当采用累进的课税,由此提出了财产所得、营利所得及勤劳所得的差别课税理论。他认为,人们若是用自己的所得来满足欲望时,他们就把所得、营利、财产分成两个部分——谋求生活满足的部分和自由处理的部分。赋税归宿于这两部分。

所得的负担,轻重是有所不同的,对于前者较重,对于后者则较轻。瓦格纳的社会政策的赋税论已成为西方许多国家建立赋税制度的根据,其影响广泛而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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