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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田论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2:30:18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171页(567字)

中国古代主张以土地的分授与农户的助耕来实现国家赋税征课的经济思想。

阐述较早较为完整的是战国时代的孟子。“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

”(《孟子·滕文公上》)此外,《周礼》、《礼记》以及汉代的经学家传注中亦有记载与诠释,其基本内容与孟子所说大体相同。

他们认为井田是夏、商、西周三代的经济制度。在井田制下,农户可以分得份地,自食其力。

同时,须助耕“公田”,为国家提供劳役赋税。孟子所说“情野九一而助”(《孟子·滕文公》)即是。

孟子认为井田制下的助耕“公田”,是一种理想的赋税征收方式。汉以后,土地兼并严重,赋税日增。

因此,学者更注重井田制下的土地分授与什一的税率。西汉董仲舒上武帝书曰:“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富者田连阡陌,贫者亡立锥之地,……力役三十倍于古;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认为井田制坏,土地兼并,赋税繁重,于国计民生不利。由于井田制去古已远,势不能复,因而主张“宜少近古,限立民田,以赡不足,塞兼并之路。……薄赋敛,省徭役,以宽民力”(《汉书·食货志上》)。井田思想在封建社会中影响深广,恢复井田的设想也时有出现。由于它不符合社会历史发展的要求,因而,从未真正付诸实施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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