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税收大辞典

预算外资金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2:35:35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186页(698字)

按照国家有关制度规定,不纳入国家预算,由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自收自支的财政性资金。

根据国务院1986年颁发的《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的规定,预算外资金包括以下4类:(1)地方财政部门按国家规定管理的各项附加收入,如工商税附加、农牧业税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2)事业、行政单位自收自支的不纳入国家预算的资金,如公路养路费收入、车辆购置附加费、内河航运养护费、育林基金、教育费附加、高等学校基金、中小学勤工俭学收入、工商部门的事业费、房产管理收入、宾馆招待所收入、机关杂项收入、市场管理收入等;(3)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管理的各种专项基金。如国营企业提留的更新改造资金、企业利润留成、主管部门集中的各项基金等;(4)地方和中央主管部门管理的预算外企业收入和其它按国家规定不列入预算的各种收入,如交通部远洋船队的盈利、以矿养矿收入、以港养港收入、以电养电的小水电收入、地方小铁路收入、中央和地方主管部门所属全民所有制但未列入预算的企业收入等。预算外资金是国家预算资金的一个必要的补充。

它对调动各地方、各部门管理财政收支的积极性,因地制宜地举办一些必要的事业,解决国家计划、国家预算照顾不到的问题,有重要的作用。

但是,预算外资金如果过大,也会使国家的财力分散,产生消极的作用。因此,对有些预算外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纳入计划加强管理。

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任意扩大预算外资金的范围,不得任意提高各项附加比例和各项专项资金的提留比例,也不得划预算内为预算外,挤占预算内资金。在资金安排上,预算外资金要与预算内资金、信贷资金相互结合、统筹安排、综合平衡。

上一篇:国家预算资金 下一篇:税收大辞典目录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