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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纪律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2:41:34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197页(547字)

社会主义国家财政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的行为规范。

在我国它散见于各种财政法规之中。如必须依照国家税法的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各种税款。

不准违反税法和国家财务制度规定,擅自把浮动加价或议价自销产品的价差收入、技术转让收入、各种劳务收入和从联营企业分得的利润等,直接转作企业留利,从中偷税、漏税;不准新办的集体企业免税期满后另换招牌骗取国家减免税照顾;不准国营企业将盈利的车间、分厂转作集体企业,或把应由国营企业经营的业务划给自办的集体单位经营,挖走国营企业利润,从中偷漏税款;必须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正确计算成本、正确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不准任意扩大企业成本开支范围,提高行政、事业单位经费开支标准;各项财政支出必须专款专用;不准化预算内资金为预算外资金,化大公为小公,化公为私和私设小金库;严禁用公款挥霍浪费;严禁滥发奖金、补贴和实物,不准把应由奖励基金开支的奖金,列入成本开支,不计入单位发放奖金总额,逃避奖金税,不准截留、挪用应缴国家的各种款项;不准私分各种商品和物资等等。对违反财经纪律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查处理,视情节轻重由主管单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

情节恶劣、性质严重、触犯刑律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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