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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费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3:10:48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250页(498字)

我国国营企业利改税中,国家对国营小型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后剩余利润较多的企业收取的费用。

国家对国营小型企业逐步实行了“国家所有、自主经营、依法纳税、自负盈亏”的管理体制。但由于价格关系尚未理顺及客观条件各异等,造成有些企业税后利润过多。在国家财力还困难的情况下,国家以生产资料所有者的身份,集中企业过多的这部分剩余利润加以统一安排,显得很有必要。

因而1984年颁发的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规定,在核定企业的1983年基期利润和1983年合理留利等项基数时,对税后利润较多的小型企业,国家可以收取一定数额的承包费。

由于各地情况不一,收取承包费的具体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可以根据小型企业所在地的大中型企业的人均留利确定一个“起征点”;也可以在小型企业1983年实际留利的基础上,确定一个增加留利的幅度,企业税后留利超过“起征点”或高于确定留利幅度的,工业企业悉数作为承包费上交国家,商业企业可以适当留一部分给主管部门,专项用于网点建设。总的一条原则是,除少数特别贫困的地区可适当照顾外,其余仍应按统一规定收取承包费,不能自行规定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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