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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计划审批权限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3:23:43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276页(415字)

我国基本建设计划的审批权限按照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划定。

按照现行规定,全国基建投资总规模,分部门、分地区、分资金渠道的投资额,大中型建设项目和主要产品的生产能力,由国家规定,统一安排。地方和部门用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要按照国家确定的投资计划指标和建设重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和部门进行综合平衡,然后纳入地方或部门基本建设计划。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两级审批。大中型建设项目(包括用自筹资金安排的项目)都要经过国家批准。

小型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国家确定的投资总额范围内审查批准。全国基本建设计划经中央批准下达后,各地区、各部门都要严格执行,不准搞计划外工程,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任意改变大中型建设项目的主要工程内容和工程效益。如因特殊任务或情况变化,需要增加投资,增减大中型项目,调整大中型项目的主要工程内容时,须报国家计划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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