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282页(233字)
又称“恢复工程”。
指企业、事业单位因遭受各种灾害,致使原有房屋、建筑物、设备等全部或部分毁坏报废、嗣后又投资按原有规模重新恢复起来的建设项目。在恢复建设过程中,不论是按原有规模恢复,还是在恢复的同时进行扩建的,均属恢复项目。但对于尚未投产(或交付使用)的项目,中途遭受自然灾害破坏而重建的,仍属原建设性质,不属恢复项目。此外,已投入建设而后才停建、缓建的半截子工程,在经过一个时期后又重新建设的项目,也称为恢复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