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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包装计税产品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3:42:44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320页(374字)

在连同包装物销售的产品中,税法规定可以销售收入扣除包装物成本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的产品。

一般地说,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凡是连同包装物一起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在财务上如何核算,都应该按照带包装的销售收入征税。税法专门规定部分产品可以按照不带包装的销售收入征税,主要有两类情况:一类是照顾历史上素来是扣除包装计税的习惯,如白酒、黄酒、啤酒、复制酒、酸(盐酸、硫酸、硝酸)、烧碱、焦油、漂白粉等产品;一类是属于高税率产品,如果连同包装征税,税负增加较多,影响企业利润较大的,如从1985年起规定,连同包装销售的水果酒、汽酒、药酒等产品。

另外,还有部分使用金属、塑料、竹木硬质听盒、条包装的卷烟,规定也可以从销售收入或出厂价格中扣除硬质包装物的实际成本后计税,这也是从卷烟税负较高方面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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