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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单位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3:52:28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335页(387字)

指经营收购工、农业产品,供应生产单位再生产或供应零售企业转售的商业企业。

它以工业品的出厂价格、农产品收购价格购进商品,再以批发价格出售。批发商业处于商品流通的中间阶段,它把生产部门制造的商品纳入流通领域,但其业务活动结束时,商品仍处在流通领域或生产领域。

它是组织工农之间、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商品流通的枢纽,是联结生产企业与零售企业的桥梁,在整个商品流通中居重要地位。在1958年税制改革前,经营工业品批发的,除私营外,不纳营业税,经营农产品采购批发的,照纳批发营业税;1958年试行的“工商统一税”及1973年试行的“工商税”,对从事商品批发都不再征税。1984年9月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规定,从事商品批发、调拨的纳税人,在商品销售以后,商品销售额减去商品购入原价后的差额,按10%税率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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