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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所得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3:56:25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342页(438字)

“境外所得”的对称。

指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来源于本国境内的各项所得。包括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其它所得。尽管世界各国划分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的具体标准不尽一致,但在行使税收管辖权、课征所得税方面的做法却基本一致。

即对于本国的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课征所得税;对于本国的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行使来源地管辖权课征所得税。

我国现行各所得税制也采用这一做法。如按照我国现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独立经营或者同中国企业合作生产、合作经营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按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和10%比例税率计征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而对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来源于中国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应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预提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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