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351页(251字)
指按照国营企业利改税第二步改革办法,规定作为计算核定企业调节税税率依据的利润额。具体做法是以企业1983年实现利润为基础,加、减由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率调整和开征资源税而增加或减少的数额,即为企业的基期利润。计算公式为:
基期利润=经审定的1983年实现利润-(按1983年产品销售收入和新税率计算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按1983年产品销售利润率计算的资源税税额-1983年实交的工商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