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352页(258字)
指全民所有制小型企业租赁给经营者个人经营的企业。
主要指经济体制改革后租赁给个人经营的国营小型商业企业。国营小型商业(饮食、服务业)企业,职工劳动以手工工具为主,设备比较简单,经营比较分散兼有或主要是服务性业务,与群众日常生活关系比较密切。
租赁给个人经营,有利于机动灵活地调整经营品种和营业时间,方便群众购买,提高服务质量。个人租赁的国营小型企业具备集体企业所得税条例施行细则规定的集体企业条件的,按集体企业征收所得税;不具备集体企业条件的,应按个体工商户征收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