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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4:06:50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358页(722字)

简称“股份公司”。

公司的组织形式之一。指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所设立的、全部资本分为均等的股份,其成员以其认购的股份金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财产责任的公司。

一般认为这种公司最早起源于17世纪初期的欧洲,着名的荷兰东印度公司和英国东印度公司被视为最早的一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在不同的国家其名称不尽相同,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国家一般称股份有限公司,而在英、美等国家常称为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公司和公开招股公司等,属于开放式公司的类型。

不论具体名称如何,股份有限公司与其他公司或企业相比,具有以下一些鲜明的法律特征:(1)股份有限公司是最典型的法人组织;(2)股份有限公司是最典型的资合公司;(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必须达到法定的人数;(4)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均等的股份;(5)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股份公司是集资经营、共担风险的公司组织形式,在商事经营活动中,一方面有较突出的优越性,如集中资本比较有利,方便,投资者风险分散,公司股票可以自由转让,适应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生产方式需要等;另一方面,股份有限公司也有其不可避免的弊害,如公司设立程序严格,管理机关比较复杂、庞大,公司易被少数大股东操纵、控制和垄断,股东流动性大,控制掌握较为困难,股票自由流通,容易滋生投机行为等。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为了把个别的闲散资金,汇集成集中的生产资金,把小规模的独立活动变成大规模的社会经营,使得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适当分离,以进一步搞活企业,我国在有选择地借鉴国外举办股份有限公司的经验基础上,也有计划地试办了部分有中国特色的股份制企业。见“股份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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