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378页(259字)
又称“暂时离境”。
指来我国的外籍人员已取得我国公安部门发给的居留证,在批准日期内,离开我国而又返回的;或者虽未取得居留证,但在护照上签证的入出境有效期内,离开我国而又返回的出境行为。按照国际惯例,临时离境的时间在计算居住时间时不得扣除,我国在计算外籍人员在我国居住时间时,也同样不予扣除。目的是正确计算外籍人员的居住时间,防止取巧逃税。但外籍人员签证期满出境后又办理入境签证的,原则上应重新计算在我国的居住时间。
而出境与重新入境间隔时间不超过30天的,应视作临时离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