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380页(258字)
指我国对从事几种特定资源的开发,就原料产品级差收入课征的一种税。
根据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规定,在我国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煤炭、金属矿产品和其他非金属矿产品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按原料产品的级差收入,采取超率累进税率计征。1986年6月和9月两次修改后,全部采取定额税率计征。为了取得经验,并配合其他方面的改革,财政部决定首先就原油、天然气、煤炭三项产品征税,对金属矿产品和非金属矿产品暂缓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