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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4:26:29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387页(737字)

指国家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就其使用土地征收的一种税。

是土地税的一种。属于以有偿占用和调节级差收入为特征的资源税。对土地的课税,古今中外,世界各国十分普遍。我国对土地课税,起源较早。对农村土地的课税,历史上一般称为“田赋”,属于收益类型的土地税。我国对城市土地的课税,则是近代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

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在部分城市开征地价税和土地增值税,系财产税类型的土地税。新中国成立后,将地产税列为《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的一个税种,后与房产税合并并在城市征收,称为“城市房地产税”。

1973年税制改革时,对企业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根据1982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地属于集体所有。

”原征房地产税的名称,已与实际不符。土地是国家十分宝贵的自然资源,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用经济手段加强对土地使用的控制和管理,调节不同地区、不同地段之间的土地级差收入,促使节约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有必要对使用土地者课征税收。

为此,国务院于1988年9月27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并于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该条例规定,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均为纳税义务人,以纳税义务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城市大小,城镇繁荣程度及城镇设施等不同情况,规定每平方米不同幅度的差别税额,实行从量定额征收。

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及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等规定免税。我国现行土地使用税按年计征,分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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