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398页(187字)
亦称“分割契税”。
指凡二人以上分割共有不动产时,由分割人立契,估定价格同向政府缴纳的契税。旧中国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分割契税按契价的6%计征。
新中国成立后,对分割契不再征税。按照1950年3月政务院发布的《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属共有土地房屋,如分析时,应将原契连同分析单据呈验核准后,另换新契,只收契纸工本费,不另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