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立陶宛国籍仲裁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49页(1044字)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国、立陶宛发生国籍纠纷,经仲裁,承认6人具有立陶宛国籍。1924年5月8日《梅梅尔公约》将梅梅尔领土的主权转移给立陶宛,该转移是根据凡尔赛和约第99条所授予协约国的权利。该公约的若干条款是有关领土居民由德国国籍转为立陶宛国籍的规定。为了使有关选择国籍的规定更有效地执行,德国和立陶宛又于1925年2月10日缔结一项关于选择国籍权利的协定。根据该协定,1925年选择立陶宛国籍的人之中有5名德国政府官员,为处理选择宣告而建立的委员会对这些人宣告的效力作出了肯定的决定,但在1935年此决定被该领土的地方长官所取消。取消对霍厄特和拉克纳的决定的理由是,他们所依据的文件并未准确地反映他们的法律地位;取消对施奈德·施瓦茨和施赖伯的决定的理由是,他们在选择国籍时还未获得立陶宛公职的永久职位。第6个人,特雷克勒,他已根据梅梅尔公约第8条依法律获得立陶宛国籍,但在1935年得到通知,他和他的家庭的护照是非正常发生的,因而他们的护照被撤销。理由是特雷克勒的职务是普鲁士法官,虽然事实上他在担任这一职务后几个月就重新担任立陶宛公职。为解决选择国籍争议案件而设立的德国——立陶宛混合委员会未能解决以上争端,因而在1936年,按照选择协定双方缔结了仲裁规定,将争端交付仲裁。瑞士人维克托·默茨被任命为独任仲裁员;他于1937年8月10日作出了有利于德国观点的裁决,责成立陶宛承认以上6人都具有立陶宛国籍。仲裁员注意到根据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个人的国籍的特殊性质,强调了这一问题构成人格的主要部分。与国籍的取得相比较,国籍的取得除极少的例外情况外,一般是受国内法管辖的,但作为领土割让结果的国籍的转移却受国际法规则的管辖;这些规则适用于梅梅尔顿领土的居民以及管辖国籍选择案件的政权。在特雷克勒案中,仲裁员认为他自己有权按照选择协定来裁决,因为这一问题关系到在梅梅尔地区国籍的取得或丧失,不受立陶宛宪法第9条的管辖,而是受因主权转移而引起的国际法律制度的管辖。特雷克勒被认为并未因他在普鲁士司法机关服务一段时间而丧失他的立陶宛国籍。德国当局也许仍当他是德国人的这个事实并不损害他的立陶宛国籍,也不能改变他不选择德国国籍的事实;确实,立陶宛当局本身的行为就证明了这一点,因为立陶宛曾聘用他担任留给立陶宛人充任的公职。这一裁决虽然主要地仅具有历史上的意义,但也包括着国籍性质的使人感兴趣的评论,也能适用于将来涉及领土主权改变后选择国籍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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