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西洋海岸捕鱼仲裁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48页(1085字)

北大西洋海岸英美法等国家捕时有争执,引起纠纷。这一案例,说明仲裁多国争端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自19世纪以来,把外国渔民排除在沿岸水域或陆地以外已成了普遍的惯例的法律。但是,在纽芬兰,各种条约还保存着那古老的制度,因为它附近有很有价值的渔场。从1854年到1885年,纽芬兰与美国签订的互惠协定和两个混合委员会所作的裁决缓和了这种关系。在1858年,第一委员会明确了不准共同捕鱼的河口。第二委员会即根据1871年11月23日华盛顿条约第19-22条设立的“哈利法克斯”委员会,在1887年裁定美国要付给英国一笔赔偿(550万美元)。最后,双方同意将一切有关捕鱼条约解释上的争端交付仲裁解决。英法两国在1891年3月11日同意向由7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委提出下列问题:(1)捕虾是否是条约规定的权利之一;(2)双方可能提出的在“法国”海岸附近捕鱼的其他问题。但这个委员会没有展开活动。因为英国政府表明不能从纽芬兰当局取得尊重裁决的足够的保证。英美两国都是常设仲裁法院的当事国,为对两国之间的捕鱼争端进行仲裁,双方在1909年1月27日按照1908年4月4日的一般仲裁案条约的规定签订了一项特别协议。根据这个协议,仲裁法庭须解决下述问题:(1)协议第1条给仲裁法庭列举了7个要作出裁决的问题。(2)每一方都可以请求法庭宣布他方的任何行动是否符合法庭所解释的1818年条约。(3)法庭可将问题交给一个由三名渔业专家组成的委员会,这三名专家由双方及法庭各任命一人担任。(4)法庭可给双方推荐解决裁决作出后可能发生的问题的规则及方法。(5)仲裁法庭从常设仲裁法院的法官中选出。仲裁法庭在1910年6月1日到8月12日在海牙听取论据,并于1910年9月1日作出裁决。对于第一个问题,法庭认为1818年的条约并没有损害英国的领土主权。因此,英国有权单独控制共同渔区的使用。美国在1818年的条约中放弃了在英国美洲领地的“任何海岸,海湾,河湾或海港三海里内”的捕鱼权利,但不包括在纽芬兰和拉布拉多海岸经明白授与的捕鱼权。法庭在签复第6个问题时指出:在1818年条约划定的纽芬兰海岸内,美国人有权在海湾,港湾和海港捕鱼。法庭并根据特别协议第4条,建议双方在新规章生效前采取谈判程序。在仲裁庭裁决后,双方通过此案,于1910年8月18日商定将某些金钱上的求偿问题提交仲裁,在1911年7月6日这原则得到确定,并于1912年4月26日得到认可。此后,在北大西洋的捕鱼事件中产生过许多这类的要求,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按1910年的裁决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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