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托曼债务仲裁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48页(893字)

奥托曼债务仲裁案,最终在1923年的《洛桑和约》解决。自从克里米亚战争和1856年巴黎和约以来,土耳其对外国债权人负债累累。1885年建立了债权人代表理事会,土耳其将某些公共基金委托给该理事会,作为收回和执行债务清偿之用。截至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时为止,该债务已因发放新贷款而大幅度增长。战后,奥托曼债务问题在萨夫和洛桑的和约谈判中成为主要问题之一。这一问题最终在《洛桑和约》(1923年)第二编第一节中得到解决。保加利亚并非洛桑和约的当事国,但它同意按照《纳依条约》(1919年)的条款承担债务。洛桑条约根据的前提是作为国际人格者的土耳其共和国是奥托曼帝国的继承者,因而要担负其债务。它只能免除依条约按比例分配给其他国家的债务部分的偿还责任。在按比例分配A组债务时,区分1912年10月17日以前和该日以后发行的债务。土耳其和其他在1912-1913年巴尔干战争后在巴尔干取得土耳其领土的国家或是按照洛桑条约取得某些爱琴群岛的国家负担着首批债务。土耳其的债务分担量加上1912年10月17日至1914年11月1日期间由发放贷款而引起的债务,然后再在土耳其,新的近东国家和作为色雷斯征服者的希腊之间按比例分配。各有关领土1910-1911年和1911-1912年的平均预算收入与奥托曼帝国的总收入的比率被用作按比例分配的标准。各个国家承担的债务分担量用此比率从总的债务中算出。对B组债务(预付款)亦用类似方法解决。奥托曼公债理事会按照这些原则分配了债务。仲裁员金·博雷尔宣布了他的裁决,裁决基本上肯定了理事会的措施,也只作些小小的改动。他强调仲裁员的唯一的任务是保证条约的履行。仲裁裁决根据奥托曼帝国在1910-1911年和1911-1912年真正得到的总收入,执行第51条所要求的各别领土税收的安排严格地由收税地点来决定。若新边界划分了原来的税收区,最快捷和最可靠的准则是按照各自领土的一份按比例分配。在那些一国取得大片不毛之地而另一国取得人口聚居地区的案件中,这一程序无疑导致因难,但仲裁员却认为为了条约的划一适用必须接受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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