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外债仲裁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49页(986字)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希腊要求赔偿,德国通过谈判、仲裁解决。在希腊参加第一次世界大战前,许多希腊船被德国海军击沉、希腊国民的其他财产被毁灭或损害。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希腊——德国混合仲裁庭裁决了相当多的案件,作出了有利于希腊有关国民的裁决并裁定损害赔偿金。但是,这些权利要求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没有得到解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作为德国债务三方委员会和1952年伦敦债务会议工作的结果,并经过以后的政府级谈判,1953年2月27日德国三方委员会缔结了关于德国外债的伦敦协定,该协定除由其他国家批准外,分别由希腊和联邦共和国批准。仲裁庭认为该案的主要问题是根据所签订的德国外债协定,希腊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是否负有通过谈判解决彼此之间争端的义务,如有此义务,谈判将达到什么目标。仲裁庭拒绝规定解决的条款或条件,因为通过相互交易决定他们所谈判的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国义不容辞的责任。尽管如此,仲裁庭在其裁决的执行部分仍阐述了指导谈判的一般原则。仲裁庭一致同意:(1)根据德国外债协定,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和希腊政府来承担以达成协议为目的而进行谈判的义务。(2)自协定生效后两国政府所作出的意见交换并不构成谈判。(3)因此,当希腊政府要求与德国政府谈判时,德国政府有义务与之谈判。在这种谈判中,双方被责成在合理时期内尽最大努力达成解决争端的协议。(4)所进行的谈判应该遵循的原则是:谈判应富有意义而不仅仅是由谈判的正式程序组成。因此,每一方都不得坚持自己的立场而不打算作任何修改。责成双方为达成令人满意的和公平的结果而适用协议的原则。该裁决具有值得重视的法律上的重要性。特别是它用了预约和事务性约定两个名词,这两个名词表示了国际条约中责成缔约各方共同履行某些有关事后协议条款的特征。鉴于事务性约定这一概念已包含在若干国际法庭以前的判决,如国际常设法院有关立陶宛与波兰铁路运输案(1931年)和国际法院的北海大陆架案(1969年)中,仲裁庭明确地用这个词语说明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特殊类型的协议。虽然仲裁庭把事务性约定和预约加以区别,表明了后者是更严格的义务的特征,但它没能指出精确地区分两个概念的适当准则。另一方面,仲裁庭提出了如何使谈判的义务适用善意原则而更具体以及通过对谈判双方提供一些指导方针而使义务更实体化的有指导意义的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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