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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税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4:39:52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410页(538字)

对税法规定的几种牲畜(主要是、菜),在屠宰行为发生时,向屠宰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屠宰税始征于清末。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屠宰税为全国统一开征的税种。1950年12月政务院正式公布了《屠宰税暂行条例》,条例规定屠宰税税率为10%,按实际重量从价计征。不能按实际重量计征地区,应按各种牲畜标准重量从价计征。1953年1月税制修正时,将屠宰商应纳的印花税和营业税及其附加并入屠宰税,税率定为13%,农民出售者仍按10%计征。1957年1月为了发展牲畜生产,财政部规定屠宰税税率一律改为8%,按国营公司零售牌价计征,但对经营屠宰业务的国、合企业外调屠宰的牲畜,由调拨起运地接收购价征收10%的屠宰税。

1965年8月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商业部的报告,进一步减征牲猪屠宰税,对国营企业、合作社经营牲猪和农民宰猪,屠宰税一律减半征收。1973年1月1日试行工商税后,企业应纳屠宰税并入工商税,将牛、羊工商税税率同猪的税率拉平,即商业部门收购牛、羊的税率由10%调整为3%。

目前屠宰税只对个人和集体伙食单位征收,牛、羊、猪税率一律为4%。为了简化屠宰税征收手续,目前大部分地区屠宰税改为按头定额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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