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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消费行为税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4:40:47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412页(296字)

建国初期对电影、戏剧、娱乐、筵席、冷饮、旅馆等特定消费行为所课征的一种税。

1951年1月政务院公布《特种消费行为税暂行条例》,规定从价征收,税款由消费者负担,以营业者为代征义务人。并按照不同业别订定弹性税率:(1)电影、戏剧及娱乐,税率为10%至30%;(2)舞场,税率为50%;(3)筵席,税率为10%至20%;(4)旅馆,税率为5%至20%,具体适用税率由各省、市根据幅度税率订定,报请大区人民政府核准实施。暂行条例并有起征点及征免税的规定。1953年税制修正时,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对电影、戏剧及娱乐改征文化娱乐税,其余部分改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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