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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4:57:43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437页(693字)

指我国对从事农业生产,并取得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以农业收入为课税对象,属于收益税性质。它是国家参与农业纯收入分配的一种形式。

我国对农业收入课征,历史悠久,历经各封建朝代,一直延续到国民党统治时期。尽管名称不同,形式各异,其本质都是统治阶级对农民进行额外剥削和掠夺的一种形式。全国解放前,各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为了保障革命战争的需要,废除了旧中国的田赋制度,实行合理的农业税制度。由于以征收粮食为主,又称为“公粮”。

新中国成立后,根据新老解放区不同情况,实行两种不同的农业税制度,在老解放区仍然实行比例税率,新解放区实行累进税率。农业合作化后,在1958年6月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统一了全国农业税制。

根据条例规定,农业税的征收范围为:粮食作物和薯类作物的收入;棉花、麻类、烟叶、油料、糖料和其它经济作物的收入;园艺作物(如果园、花圃、菜园、瓜园等)收入。

计税农业收入的计算,以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为标准。种植薯类作物的收入和种植棉花、麻类、烟叶、油料、糖料等作物的收入,折合粮食计算。采取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全国的平均税率规定为常年产量的15.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率,结合各地区的不同经济情况,分别加以规定。

农业税一般采用夏、秋两季征收,全年一次结算办法。一直以征收实物为主,征收代金为辅。

1985年 5月,经国务院批准,为了适应农产品收购制度的改革,农业税由以征粮为主改为折征代金,这是农业税制度上的一项重要改革。折征代金统一按粮食“倒三七”比例收购价(30%按原统购价,70%按原超购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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