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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减免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5:00:12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440页(557字)

减征或免征农业税的简称。

指我国政府给予某些农业税纳税人的一种特殊鼓励和照顾。它是我国农业税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195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规定,农业税减免主要有三种:(1)鼓励发展生产的减免。如对依法开垦荒地或用其他方法扩大耕地面积所得到的农业收入,移民垦荒、新垦植或新复垦的果园、桑园、茶园和其他经济林木所得到的农业收入以及农业科学研究机关或农业学校在试验地上所得到的收入,国家均作了具体的免税规定;(2)灾歉减免。如对遭受水、早、风、雹等自然灾害造成歉收的,按歉收程度给予减征或免征农业税的照顾。减免原则是: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3)社会减免。如对生产和生活还有困难的老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贫瘠山区以及因缺乏劳动力或其他原因交纳农业税确有困难的革命烈士家属、在乡革命残废军人等给予的减免。1979年国家为减轻农民负担,规定在粮食产区,凡生产队每人平均口粮和收入水平在起征点以下的,在1983年前免征农业税。

1985年起对贫困地区继续实行重点照顾减免农业税的办法,集中力量,重点解决十几个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的连片贫困地区农民的纳税困难。

对特别贫困的地区免税3至5年,对其他的贫困地区根据当年实际情况适当给予减征或免征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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