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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特产税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5:00:07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441页(717字)

农林特产农业税的简称。

指我国向从事农林特产品生产,并取得农林特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税。它不是一个独立税种,而是农业税的一个组成部分。征收目的主要是为了调节农林特产生产的收入,平衡农林特产与粮食和其他经济作物的税收负担,稳定粮食生产。

根据国务院1983年11月12日发布的《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农林特产税的征收范围为(1)园艺收入,包括水果、茶、桑、花卉、苗木、药材等特产品的收入;(2)林木收入,包括竹、木、天然橡胶、柞树坡、木本油料、生漆及其他林产品的收入;(3)水产品收入、包括水生植物、淡水养殖、滩涂养殖产品的收入;(4)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应当征税的其他农林特产收入。

税率一般为5%至10%,在此范围内,由各省、区分别规定。对少数获利大的产品,税率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15%。

为了进一步做好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工作,国务院于1989年3月13日做出规定,从1989年起,全面征收农林特产税,并对原征税办法作了改进,扩大征收范围,增列果用瓜和海水养殖两项产品收入。改变过去对农林特产比照或参照粮田评定常年产量征税办法,改为按照农林特产品实际收入计征。

对大宗农林特产收入,实行全国统一税率:海淡水养殖收入为10%,其中水珍品为15%;水果收入为10%,其中柑桔、香蕉、荔枝、苹果收入为15%,果用瓜收入为10%;原木收入为8%,对森工企业暂缓征收。

其他应税产品收入的税率不得低于5%,对少数获利大或挤占粮田的产品收入,可适当提高产品税率,但最高不得超过30%,随同农林特产税征收的附加,最高不得超过正税的10%,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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