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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得税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5:01:20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446页(451字)

指香港地区对营利事业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凡在香港从事经营工业、专业或商业获得盈利的企业,包括公司、合股商号、团体以及独资企业都是该税的纳税人。香港只实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理权,因此利得税的征税对象仅限来源于香港的所得,来源于香港以外的所得,汇到香港不征税。利得税以应纳税所得额作为计税依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或不允许扣除的费用与支出项目税法都有明确的规定。

纳税人发生经营亏损,可用以后年度的盈利进行无限期抵补,直至抵补完为止。利得税实行比例税率,自1984年4月1日起,无限责任公司的税率为17%,有限责任公司的税率为18.5%。

利得税按年计征。纳税年度为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纳税人可以选择不超过12个月的纳税年度,但不得把本年度的所得移在下一年度纳税。在纳税年度内,必须先按上一年度实现的利润预缴税款,年终进行结算。

如果预缴的税款不足,应予补缴;如果预缴的税款有余,不予退回,用于抵缴下一年度的应纳税款。利得税由香港税务局负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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