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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料税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5:17:44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486页(326字)

瑞典选择税的一部分。

征税范围包括烈性酒、葡萄酒、啤酒和清凉饮料。以制造、销售和进口应税酒的公司和个人为纳税人。由于瑞典烈性酒、葡萄酒实行专卖制,因此烈性酒和葡萄酒的纳税人只有一个,即国营葡萄酒和烈性酒销售公司;啤酒和饮料的纳税人包括制造商和进口商。对于烈性酒和葡萄酒,同时采用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两种计征办法。

例如某种烈性酒含酒精量45度,先按每度1.1克朗从量计征税额,再按烈性酒销售价,按56%的税率从价计征税额,两部分合计为该种酒的全部应纳税额。对啤酒、饮料采用从量定额计征,1985年啤酒每公斤税额2.2克朗,二氧化碳清凉饮料每公升税额0.4克朗,其他清凉饮料每公升税额0.2克朗。参“选择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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