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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增值税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5:19:17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489页(642字)

指丹麦政府对商品和劳务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始征于1967年,当时仅适用于商品和少数劳务,以代替原在批发环节对商品征收的营业税;1978年税法作了修改,几乎对所有的商品和劳务都征税。其范围包括:(1)在丹麦所有商品(新的或旧的)的营业额和应税劳务;(2)丹麦的进口货物;(3)私人用营业的货物和供自己使用的劳务。纳税人包括:(1)在丹麦独立进行商品交易和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主;(2)出售商品和应税劳务的合作社或其他团体;(3)出售商品和应税劳务的公用事业单位;(4)出售商品或劳务的中央政府、县和市所属机构;(5)拍卖的主办者。

税率分为正常税率和零税率两种。正常税率为22%,适用于所有的商品或劳务;零税率适用于出口商品和劳务及另外几类少量的货物和劳务。免税分为两种形式:一是真正的免税,主要包括盲人企业主、慈善机构、不动产、企业转让、金融交易、通讯和交通及特别列举免税的商品和劳务;一是零税率交易,主要适用于进出口商品和劳务。

丹麦增值税采用购进扣税法计税,计税基数是纳税人提供的商品和劳务所取得的报酬总额,但应排除增值税本身。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只有在丹麦登记的企业主,可以申请抵扣支付的投入物已缴的增值税。

丹麦增值税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制度,一般情况下,纳税期限为日历年度的季度,特别情况下,海关可以准予使用不同的纳税期。

一般登记纳税企业必须自每一纳税期末的1个月加20天,向海关当局提交应付税额和标明过去时期的可抵扣的税额的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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