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499页(202字)
指菲律宾对某些娱乐项目征收的一种税。
征税范围包括斗鸡场、舞厅、夜总会、垒球场、赛马场、拳击赛、保铃球赛、篮球赛、电影放映等。纳税人是应税娱乐项目的举办者。一般按应税娱乐项目的总收入作为计税依据,实行比例税率,从价定率计征。比例税率因娱乐项目而异,税率低的为2%或3%,高的为10%或20%。另外,对拳击、斗鸡、赛马得奖者的奖金收入也征收一定比例的娱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