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506页(191字)
指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对个人工薪收入征收的一种税,属于专项所得税性质。
纳税人是工资、薪金收入者,按纳税人的基本工资额或薪金计征,月扣除额为360马克。360马克以上至1,258马克部分实行累进税率,最低一级税率为3%,最高一级税率为20%,超过1,258马克部分,一律按20%税率征收。
工资薪金税实行源泉征收,由支付工薪的公司负责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