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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管辖权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5:40:28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528页(479字)

亦称“收入来源管辖权”。

按属地原则确定的一种税收管辖权。即国家有权对跨国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来源于或存在于本国境内的收益、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而不问跨国纳税人的具体身份(公民身份或居民身份)行使课税权。地域管辖权既有利于合理处理国家之间经济权益的归属问题,又便于税务行政管理,故被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目前世界各国行使地域管辖权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的同时,行使地域管辖权。

即对居民(公民)行使居民或公民管辖权,对非居民(非公民)行使地域管辖权。凡属本国的非居民(非公民)应就其来源于或存在于本国领域内的收益、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向本国纳税,对来源于或存在于境外的收益、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则不必向本国纳税。

二是单一行使地域管辖权。即不仅对本国的非居民(非公民),而且对本国的居民(公民),只就其来源于或存在于本国境内的收益、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征税,而对其境外的收益、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一概不征税。这通常又被称作“避税地”做法,实行这一类型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有巴哈、百慕大、瑞士、巴拿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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