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531页(244字)
“原始住所”的对称。
指因特定的法律行为,而由当事人自己选定的住所。选定住所的条件是特定法律行为的存在,当事人选定住所,目的是为了仅对流动行为发生住所的效力。
所以,选定住所又称为“假住所”。
选定住所是国际避税中通常运用的手段。
因为跨国纳税人可以通过在避税地建立虚假住所,包括短期迁移、部分迁移,成为具有临时住所或第二住所,甚至只在律法上已经迁移等手段,使高税国对跨国纳税人转移到避税地的收入不能征税,从而达到国际避税的目的。参“原始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