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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抵免法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5:46:23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537页(594字)

“直接抵免法”的对称。

指母公司或子公司所在居住国(国籍国)政府,对本国母公司或子公司控股或参股的子公司或孙公司等在其所在居住国(国籍国)缴纳的税收给予抵免的一种方法。适用于对不同经济实体的跨国纳税人的税收抵免。按抵免的层次不同,又分为“一层间接抵免法”和“多层间接抵免法”两种。前者是指上一层公司所在居住国(国籍国)政府对本国公司控股或参股的下一层公司在其所在居住国(国籍国)已纳税收的抵免方法;后者是指上一层公司所在居住国(国籍国)政府对本国公司控股或参股的下属两层或两层以上的公司在其所在居住国(国籍国)已纳税收的抵免方法。

间接抵免法初见于美国1921年的《税收法案》第222节和238节。它是顺应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后,出现层层控股或参股的国际垄断组织的新形势,在直接抵免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税收抵免方法,现已为国际上不少国家所采用。由于母子公司无论从横向还是纵向看,发展都异常迅速,为了避免间接抵免法的扩大化与滥用,比较适当地维护母公司所在居住国(国籍国)政府的权益,采用间接抵免法的各国政府一般在本国的国内税法或与他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都附加了一些适用间接抵免法的条件,通常称“约束性条款”。其主要内容是,上一层公司必须是下一层外国公司的积极投资者,或者上一层公司必须直接或间接控制下一层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等。

参“直接抵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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