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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饶让抵免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5:48:13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540页(616字)

简称“税收饶让”。

指实行抵免法的居住国(国籍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公民)在非居住国(非国籍国)享受的减免税款,视同已纳税款准予抵免的一种特殊抵免方法。主要适用于经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税收抵免。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许多发展中国家为了振兴本国经济,在税收上纷纷采取优惠政策,以吸引外资和引进先进技术,但发达国家对本国跨国纳税人按一般抵免办法进行税收抵免,使得跨国纳税人在发展中国家享受的减免税待遇得不到真正的实惠,却使发达国家政府增加了财政收入。这对发展中国家来说,等于将一部分经济利益白白让渡给了发达国家,于是发展中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要求发达国家实行税收饶让抵免给予配合。

在发达国家中,英国是世界上最早赞同并采用税收饶让抵免的国家。目前除英国外,日本、法国、西德、丹麦、瑞典等发达国家也都赞同并采用这种抵免方法,但美国反对税收饶让抵免方法。采用税收饶让抵免法,对跨国纳税人实际已纳税款部分的抵免,属于避免重复征税的性质,而对于跨国纳税人减免税款部分的抵免则属于免税性质。税收饶让抵免,一般通过国与国之间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加以规范。

各国准予饶让抵免的范围不尽一致,一般对投资所得征收的预提税,普遍准予饶让抵免,而对经营所得征收的所得税,准予饶让抵免的较少。

目前国际上实行的税收饶让抵免方式主要有“差额饶让抵免”和“定率饶让抵免”两种。

参“差额饶让抵免”、“定率饶让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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