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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豁免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5:50:06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544页(727字)

①指各国按照国际惯例或有关公约协议,在税收上相互给予驻在本国的外交官员和领事馆人员的一种外交特权待遇,又称“税收豁免待遇”。

各国为了保证和便利驻在本国的外交代表、外交代表机构、外交人员以及领事官员执行职务,根据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原则,按照国际惯例和有关公约、协议,相互给予他们一定的特殊权利和待遇,一般叫“外交特权”和“外交豁免权”。税收豁免是外交豁免权的重要内容之一。

按照1961年4月18日签订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4年4月24日生效)和1963年4月24日签订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1967年3月19日生效)的规定,享受税收豁免待遇的人员范围和豁免的税种范围为:使馆馆舍、领馆馆舍及职业领馆、馆长寓邸,免纳全国性、区域性或地方性一切捐税;使、领馆办理公务所收的规费和手续费免纳一切捐税;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及非住在国籍国的使馆的行政和技术人员和领馆雇员以及他们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除另有规定者外,免纳一切对人或对物课征的国家、区域性或地方捐税;使、领馆的服务人员,其服务所得工资、报酬免纳捐税。对关税豁免规定:凡使领馆公务用品,外交代表、使领馆工作人员、雇员初到任时运入的物品,均免除一切关税。但免征关税的消费品,不得超过有关本人直接需用的数量。②指对纳税人因遭受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其他特殊原因而无力缴纳的长期滞纳欠税,给予免除一部分或全部的一种照顾,又称“欠税豁免”。

根据我国税法制度有关规定,符合欠税豁免条件的纳税人要求豁免欠税时,应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经审查批准后给予一定的豁免照顾,以帮助纳税人克服困难,尽快恢复和发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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