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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和美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6:01:41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565页(392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对跨国纳税人所得征税事务和其他有关方面的税收关系,本着对等原则所签订的书面协议。

该协定共28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赵紫阳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代表罗纳德·里根于1984年4月30日在北京签订,自1986年11月21日开始生效,从1987年1月1日起执行。按中美税收协定的规定,凡根据中国或美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注册所在地、总机构及其他类似标准确定在中国或美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为中国居民或美国居民,享受中美税收协定的各项待遇,其他任何第三国居民不得享受该协定的待遇。

中美税收协定对常设机构营业利润、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个人所得的征税权确定和消除双重征税方法等作了明确规定。为了防止偷漏税,该协定还规定了双方税务当局进行情报交换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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