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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6:03:35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570页(427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对跨国纳税人所得征税事务和其他有关方面的税收关系,本着对等原则所签订的书面协议。

该协定共29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赵紫阳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代表什特劳加尔于1987年6月11日在布拉格签订,自1987年12月23日开始生效,从1988年1月1日起执行。根据中捷税收协定的规定,凡根据中国或捷克斯洛伐克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总机构(即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者其他类似的标准确定在中国或捷克斯洛伐克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为中国居民或捷克斯洛伐克居民,享受中捷税收协定的各项待遇,其他任何第三国居民不得享受该协定的待遇。

中捷税收协定对常设机构营业利润、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个人所得征税权确定和消除双重征税方法等作了规定。

为了有效地防止偷漏税,该协定还规定了双方税务当局进行情报交换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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