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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和美国政府关于互免海运、空运企业运输收入税收的协定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6:06:59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575页(349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为了协调相互间处理对海运、空运企业运输收入征税事务的税收关系,本着对等原则所签订的书面协议。

该协定共9条,由两国政府代表于1982年3月5日在北京签订,协定的各条款从1981年1月1日起有效。按照该协定的规定,缔约一方的企业在经营海运、空运国际运输中的业务收入、利润只在该缔约国纳税。上述企业在中国是指国营、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及由中国居民经营的企业,在美国是指在美国组成的公司经营的企业以及美国居民经营的企业。这些企业还包括它参加的合伙与合营的企业。

对缔约一方的居民在经营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上被雇为船员或机组成员,其工资、劳务所得在缔约国另一方应予免税。该协定还对海运、空运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包括的内容等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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