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关于空运企业在国际空运中取得的所得和收入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6:08:34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578页(280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为了协调相互间处理对航空运输企业征税事务的税收关系,本着对等的原则所签订的书面协议。
该协定共5条,由中华人民共和政府代表田一农和澳大利亚政府代表艾大卫于1985年11月22日在北京签订,自最后一方通知之日起生效,并对1984年7月1日或以后取得的利润有效。按照该协定的规定,缔约一方企业在飞机业务中取得的利润和收入,包括销售机票和上述业务有关的票证的利润和收入,应在缔约另一方免税。上述规定也适用于缔约国一方的企业通过参加合伙业务、联合运输组织或国际业务机构所取得的利润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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