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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保证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6:39:51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639页(414字)

税务机关为了加强对无证商贩的税收征收管理,对从事临时经营的纳税人,规定其在经营行为尚未发生前,先向税务机关缴纳一定的货币、实物或提供信用证件等,并限期进行结算的一项措施。

具体分为四种形式,一是货币保证,就是纳税人缴纳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保证的形式;二是实物保证,就是纳税人缴纳一定数量的商品、产品作为保证的形式;三是信用保证,就是纳税人以机关、团体或企事业单位出具的信用证件,作为保证的形式;四是实业保证,就是纳税人或保证人(纳税人的亲属,或其他愿为纳税人承担保证的人),以其拥有的财产,作为保证的形式。税务机关在收到货币保证和实物保证时都应开具收据,并限期进行纳税结算。纳税人逾期不办理纳税结算的,税务机关有权用纳税保证金,或以变卖保证商品、产品所得的货款抵缴税款,或者责成纳税保证单位或保证人缴纳税款。实行纳税保证措施,对于防止无证商贩偷逃税,保证国家的税收收入有较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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