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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追诉期限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7:34:20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733页(577字)

指纳税人或其他有关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就有关税务争议所作的复议决定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有效期限。

也即纳税人或其他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如不行使诉讼权利,便丧失了胜诉权,不能通过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其义务。规定税务追诉期限,一方面是为了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消除经济生活中权利义务关系不确定的状况;另一方面也间接地督促义务人及时履行义务,有利于减少和正确解决税务纠纷,从而稳定税收管理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税务追诉期限届满后,并不是说权利人不可向法院起诉,追诉期限届满,只是丧失了胜诉权,权利人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处理。

如法院查明期限确已届满,而又无延长的正当理由,可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法院也可延长追诉期限。

如果在追诉期限届满后,义务人主动履行义务,权利人仍然有权接受履行,因为他们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依然存在。关于税务追诉期限的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主要是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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